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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2015-6-24 12:27| 发布者: Vampire1216| 查看: 1256| 评论: 0|原作者: 倔强小爷

摘要: (小春网特派记者梁景滔)2015年5月29日日本警视厅曾经对外报道,近日以涉嫌违反商标法逮捕了两名贩卖假手机壳的嫌疑人。被逮捕的两人分别为经营iPhone修理联营店的中国籍女性陈娟(32岁)以及五十君勲(48岁)。 ...
(小春网特派记者梁景滔)2015年5月29日日本警视厅曾经对外报道,近日以涉嫌违反商标法逮捕了两名贩卖假手机壳的嫌疑人。被逮捕的两人分别为经营iPhone修理联营店的中国籍女性陈娟(32岁)以及五十君勲(48岁)。据日本媒体介绍,2014年12月,警方在嫌疑人陈娟社长位于琦玉市内的店铺里发现大量以贩卖为目的的伪造iPhone手机壳。警方称,这些手机壳是嫌疑人陈娟从中国以200日元至300日元的价钱买入的,之后以2万日元的价格进行贩卖。警方认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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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IFC株式会社代表律师宗像英明先生就此次事件召开说明会说到, 因法人代表陈娟社长及五十君勳先生的逮捕给大家带来的麻烦,诚心的致歉。作为IFC株式会社的顾问律师,为二位的逮捕及未能早期释放而痛感责任。 5月26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五十君勳先生被逮捕。被怀疑事实是:因违法商标法(销售目的展示、库存),5月27日被日本警改为拘留10日。5月28日下午3点30分左右陈娟社长在成田机场被日本小田原警方逮捕。这是陈娟社长在回中国商务时自己本人从中国联系小田原警察署,告知了自己到达成田机场的时间以及使用的航空公司、航班号。预计5月29日第一时间到小田原警察署说明事情的情况,我们律师预知小田原警察署会做出拘留要求,律师团于当天上午,与所负责的检察官会面提交了[意见书],要求不予拘留。在得知检察官已经要求拘留,当天下午,向小田原简易法院同样提交了[意见书]要求不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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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违反商标法商品的情况是:小田原警察署在2014年12月18日进行涉嫌违法搜查时,从当时的公司待处理商品名单中发现公司的羁押物品,这些羁押仿牌商品是IFC株式会社收购原公司时候预计自己处理的的物品。说明陈娟社长在收购原公司时候存有有漏洞,就是发现违法商品还没有来得及处理的事实,全部证据是2014年12月押收以及逮捕五十君勳先生时候就应该清楚的事实。并且,陈娟社长得知这次的消息后,本人从中国联系小田原警察署,并答应好回日本后第一时间到小田原警察署里报到,并告知了到达成田的航班,根本不存在预计畏罪逃走的违法行为。尽管如此,5月29日下午小田原警察署还是下达了拘留手续,我们律师团于5月30日向小田原简易法院要求取消拘留决定以及检察官撤销拘留决定的申告,也向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支部提出准上诉。遗憾的是准上诉被驳回, 准上诉被驳回的原因是,IFC株式会社的法人代表陈娟社长与五十君勳先生合谋,在没有商标使用权利的情况下:1.在埼玉市内的直营店展示用于贩卖伪造路易威登后盖玻璃1个,2.同店办公室中存有用于贩卖目的的伪造路易威登后盖玻璃3个。正如大家所知道的,IFC株式会社是平成26年9月17日陈娟社长一人股东成立的公司,成立后同年10月1日收购了五十君勳先生作为个人业主事后,设立了[苹果手机维护中心]事业,并在这期间自己盘点了一些涉嫌违法的商品预计处理。日本的商标法中,只有故意贩卖是处罚对象,由于过失中有忘记处理的达不到处罚条件。由于是否是故意的,完全决定于本人的认识,就算我们律师团认为并非用于贩卖目的,是无罪的,但在搜查当局看来有可能是不透明的。 这次二人的释放是保留处分释放。检察官没有下达处分决定。这次的逮捕拘留以及之前的调查不能够完全证实陈娟社长有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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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IFC株式会社陈娟社长涉嫌违反商标法的事件,虽然以陈娟社长的释放结束。(原本是因为守法前提回收处分收购公司以前的仿牌不准外流,反而被嫌疑成自己公司的贩卖物品)作为在日华人华侨的经营者都应该更好的反省,继续做到在日本遵纪守法的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不要因为自己的大意给日本别有用心的不友好人士留下话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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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视频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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